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2584号
上诉人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县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县三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县三星公司又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温县三星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温县三星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余同云
审判员 毕 蕾
书记员 李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