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43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6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工程款800000元,但该款未实际支付。截止2019年6月29日,执行标的为42.834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825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书记员 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