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5民初1874号
原告:***,又名**,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温县中兴城市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7083545B
法定代表人:乔鹏,经理。
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古温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15065046H
法定代表人:任会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周,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县中兴城市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华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县中兴城市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县中兴城市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县中兴城市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