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5民初183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运来,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67。
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古温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065046H
法定代表人:任会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