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5民初183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运来,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67。
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古温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065046H
法定代表人:任会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温县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