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4民初748号******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中,总经理。******
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628号沿街改造2号楼628-2号。******
被告: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
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宏,***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川,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武川、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