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武川、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