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02民初1352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启心村东地。
经营者:侯福望,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628号沿街改造2号楼628-2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中,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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