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丽,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628号沿街改造2号楼628-2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白曙锋,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白曙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艳敏
审判员员 娜 娜
审 判 员 宋德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宜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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