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再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文庆,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6***号沿街改造*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荔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豫民申20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荔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向省院申请再审称,韩文庆经荔湾公司杨经理介绍,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8月9日在荔湾建筑公司承包的辉县市峪河镇六街社区5号、6号楼工地担任技术负责人,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与荔湾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荔湾公司仅支付一个月工资6000元,剩余12000未付。一、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属错误判决,故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在本院再审庭审中,申请人***请求:1、判决荔湾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12000元及利息2760元,误工费、交通费1080元和1125元,合计16965元。2、本案从立案至今已三年多,这期间另增加的费用应计算在内,其另增加的费用为46532元(其中包括雇佣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法院也应当判决荔湾公司支付。
荔湾公司辩称,荔湾公司与韩文庆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荔湾公司不应当支付韩文庆工资。理由是:韩文庆自称收到白峰支付的工资6000元,如韩文庆所述属实,其应当与白峰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又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是荔湾公司的员工。荔湾公司没有授权白峰进行发放工资,***为白峰提供劳务,应该向白峰追要工资。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终***5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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