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678号
原告:广州测达管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7号二楼28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59740X。
法定代表人:颜学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城物业服务中心,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4002号万科城二期E区文体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5642F。
负责人:侯晓琴。
原告广州测达管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城物业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测达管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