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睿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睿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民初74号
原告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委托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权。
被告佛山市睿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91440606MA4UHJ9DX6。
法定代表人欧阳霓。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睿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以与两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佛山市天地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