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利和知信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6105号

原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李天木村。

法定代表人:韩孝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张宝楼,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和知信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园区。

法定代表人:代金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和知信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2.5元,由原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迟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