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323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型建材园内规划道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0EJJ9Y。
法定代表人:尚培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轩,河北福鑫(黄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李天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15825508G。
法定代表人:韩孝朋,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23834.0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全通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834.09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