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841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东盛办公楼4楼西区B座。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992MA07QJ7E67。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靖,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李天木乡李天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15825508G。
法定代表人:韩孝朋。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99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9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