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863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东盛办公楼4楼西区B座。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992MA07QJ7E67。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靖,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李天木乡李天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15825508G。
法定代表人:韩孝朋。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463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3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