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03民初303号
原告:**,1967年8月1日,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景县。
原告:**,山西省朔州市人。
被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沧县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收取2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