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民初1727号
原告:沧州绿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路规划局物业楼3#。
负责人:孙亚珍,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涛、孙亚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共产党沧州市委员会党校,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前程子村育英学校北。
负责人:寇丙谦,职务为校长
原告沧州绿丰园艺有限公司与中国共产党沧州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绿丰园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绿丰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