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2民初1233号
原告: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大园南街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1061274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528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原告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