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515号
申请人: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村805-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1061274566。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
申请人河北华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奥德赛牌白色车牌照为冀F×××××小型轿车、马自达牌黑色车牌照为冀F×××××小型轿车、丰田牌灰色车牌照为冀F×××××小型轿车进行查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诺在保全标的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向本院出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奥德赛牌白色车牌照为冀F×××××小型轿车、马自达牌黑色车牌照为冀F×××××小型轿车、丰田牌灰色车牌照为冀F×××××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