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孟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302民初861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某。

被告: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孟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繁德,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崴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孟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家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景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柱、母杰义,被告佳崴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新、曹永志,被告孟家店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雨、张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佳崴公司给付工程款21223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二、被告孟家店村委会在拖欠被告佳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三、诉讼费用由被告佳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佳崴公司承包了被告孟家店村委会村民安置中心工程。原告作为佳崴公司此项目的第七工程队承包了20、21、26、27号住宅楼施工工程,于同年3月7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施工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签订后,在施工中根据实际需要被告变更了部分图纸,增加了很多项目,原告都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佳崴公司却没有按《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给原告拨付工程款。该工程于2011年11月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为此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崴公司辩称,在未给基础加深款的情况下,佳崴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已经超出了1217902元,故不应欠原告起诉的数额。孟家店村委会委托广建做的审计,基础加深部分为935918.09元,即使加上基础加深款,佳崴公司给付的工程款也超出了,超出281983.91元。

被告孟家店村委会辩称,本案是原告与被告佳崴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孟家店村委会无关,孟家店村委会该给付的工程款已经给付。

经审理查明,佳崴公司第一项目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佳崴公司签字盖章时间为2010年3月7日,**签字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山海关区石河镇孟家店村民安置中心,工程内容为住宅楼20#、21#、26#、27#施工图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验收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9907200元。2010年3月7日,佳崴公司第一项目部(甲方)与涂景和(乙方)又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孟家店迎泽苑小区20#、21#、26#、27号楼委托乙方施工,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造价:1、条形砖混结构6+1住宅楼,单方造价860元\㎡,条形砖混结构5+1住宅楼,单方造价880元\㎡。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下房不计建筑面积)此单方造价是以当前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为依据,考虑了市场风险编制而成,此单方造价一次包死,原则上不做调整。2、施工过程如发生设计变更,由设计和甲方出具相关文字变更为准。单项5000元以下不作调整,单项超过5000元者,由监理签证予以调整。二、管理费:1、管理费收取7%(包括税金)随工程进度拨款陆续扣除。2、工程保证金按20元\㎡计算,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交给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随工程款全部退还。双方还对工程进度拨款方式、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管理等也进行了约定。

经本院组织双方核对,确认被告佳崴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159013.5元。

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秦皇岛星日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某区20#、21#、26#、27号楼基础加深、主体变更增项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最终《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造价变更增项的9项计832899元,基础加深部分1122249元,共计1955148元(不含人工费调整42663元),在需要说明的部分中载明:基础加深依据现有资料计算为1122249元,其他三种情况,鉴定机构分别计算出各种情况的造价,供委托方依据证据及庭审情况参考使用或决定取舍:1122249元(有台阶毛石含量15%),1057401元(有台阶毛石含量30%),990773元(无台阶毛石含量15%),935126元(无台阶毛石含量30%);按图纸计算建筑面积为11432平方米,图纸设计说明中写明的建筑面积为12060平方米,此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为按图纸计算的建筑面积,供委托方根据庭审情况,参考使用或决定取舍。

本院认为,佳崴公司第一项目部系代表佳崴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补充协议》均因原告方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双方对工程造价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被告佳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工程款。秦皇岛星日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工程建筑面积,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以施工图为准(下房不计算建筑面积),图纸设计说明中写明的建筑面积为12060平方米,鉴定机构根据图纸计算建筑面积为11432平方米,设计院出图时测算的建筑面积并不是一个十分精确的,与鉴定机构根据国家规范测算的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应当以鉴定机构测算的结果计算工程价款更为准确、合理,故应当采纳建筑面积为11432平方米。

关于工程价款,工程总面积为11432平方米,双方约定造价为860元\㎡,计860×11432=9831520元。鉴定意见中对于变更、增项部分的前9项计832899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基础加深部分载明的四种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在地基验槽记录中明确:超挖部分采用C30砼垫至斟底,每边宽出基础砼底板300mm,0.6Z放坡,毛石砼中,毛石含量30%,素砼垫层取消,高低差部分1:1放坡,故该部分应当按照有台阶毛石含量30%计算,计1057401元。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单方造价一次性包死,原则上不做调整,故鉴定意见中的人工费调整42663元不应当计算。综上,工程款总价款为9831520+832899+1057401=11721820元,扣减7%管理费后,佳崴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0901292.6元。被告佳崴公司已付工程款10159013.5元,剩余742279.1元在竣工验收后未支付属违约,对上述工程款佳崴公司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孟家店村委会应在欠付佳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42279.1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至履行完毕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孟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被告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9元,被告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负担15462元,已交纳。鉴定费40000元,被告秦皇岛市佳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张洪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