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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笔录
(2018)浙0726民初2962号
原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要求撤诉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尤丹凤
以上裁定内容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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