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二期1-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6264486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51182365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97516938L。
原审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浦峰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59098701R。
上诉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2民初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8年5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