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26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970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26民初88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5×××00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