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2民初230号
原告: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97516938L。
法定代表人:***,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浦峰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59098701R。
法定代表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二期1-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62644868N。
代表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511823659。
原告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780元,由原告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