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浦江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23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执民字第2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