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26民初900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添国,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浦峰集团公司总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士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富士通公司签订《杭州分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富士通授权原告为其杭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杭州地区开展电梯新梯销售、安装、改造、维护保养业务,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保证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操作,被告富士通公司要求原告支付1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在协议履行结束,原告正常履行协议,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下,被告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以后,2017年5月5日原告将100000元保证金分三笔打入被告***账户。
2018年4月30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被告富士通公司辩称:100000元保证金是认可的,但根据合同,有维护保养管理费,在电话里原告也是认可的,104台电梯的管理费应该在保证金中扣除。
被告***辩称:保证金当时打给我卡上是事实的,我也出具了收据,这收据没人来拿就放我这了,我已经把钱转给富士通公司账户,一次是80000元通过银行汇款汇入公司账号,一次是现金20000元给公司出纳。故我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杭州分公司合作协议》一份,约定:……4.1鉴于特征设备之安全特性,乙方协议签订后三天内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正,为乙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供安全管理服务、调动积极性、提升公司品牌、推动市场而做出后盾保证。4.2本协议履行结束,若乙方正常履行协议,无安全责任事故之前提下,甲方全额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5.甲方考虑到乙方公司组织的基础阶段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优惠维护保养收取管理费,协议之日起,第一年,以10台新梯销售为基础,350元/台;20台为250元/台;30台为200元/台,200元为底点。累计管理费十万元封顶,超出部分不再收取。6.本协议期限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协议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甲方需保证乙方与客户的合同正常履行;若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对协议期间开展的业务有独立处置权……甲方富士通公司的代表**、***及乙方***分别在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富士通公司在甲方处予以了盖章。2017年***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汇入***账户,后***又将该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交付给富士通公司。后合同到期,被告富士通公司未将上述履约保证金100000元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富士通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杭州分公司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富士通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已到,且原告正常履行协议,无安全责任事故,故原告要求被告富士通公司退还履行保证金100000的诉请,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退还责任的诉请,因***已将该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交付富士通公司,且签订协议的甲方为富士通公司,故被告***无需承担共同退还责任。对于被告富士通公司发表的需扣除电梯维护保养管理费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起反诉且原告也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富士通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被告浙江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约苟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