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322民初42号 原告:**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