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4322执保161号
申请人:**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2财保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新全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证:0XXXX号新(2020)**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新(2020)**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0XXXX号新(2020)**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