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2民初168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媳),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