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937号
申请人:**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亿富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亿富恒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亿富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新疆北屯国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10947.44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亿富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新疆北屯国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10947.44元,期限为一年。
2、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