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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蕴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民终563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对上诉人富蕴全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43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新43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二段中“全宇公司未提供证据,保险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保险公司提供2份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认可真实性认可”补正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全宇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全宇公司提供2份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认可真实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