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1民初1198号

原告: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首湾新区二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满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成,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体育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商讨还款事宜,现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由原告大连行健数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连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