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3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红波公寓2号楼5门2-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闽湾泓园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绿地兴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2)津0113民初8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们采取的措施主要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多次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股权车辆信息,有房屋,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对其名下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其名下坐落于北辰区房屋已经被法院轮候查封,期限为2023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止;本院已经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