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298号之一
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388116989),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红波公寓2号楼5门2-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0311036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榕洋金城A座-120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096.63元,由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