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299号之一
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2388116989),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红波公寓2号楼5门2-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丽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061232067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榕洋金城A座-1201-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丽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5元,退还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00元,实际收取5025元,由原告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