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9944号
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
法定代表人:田中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兰英,女,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姚村北。
法定代表人:骆建国,总经理。
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