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1295号之一
反诉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
法定代表人:田中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蔡坨村富裕路*排*号。
反诉被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姚村北。
法定代表人:文圣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威金信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诉被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2018年6月13日,运河公司对华威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7月31日,运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运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余款1037.5元退还反诉原告北京运河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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