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744号
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024786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永寿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