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744号 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024786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永寿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