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02执恢19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凯威佳喜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银川凯威佳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12月18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川凯威佳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银川凯威佳喜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银川凯威佳喜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于炳华
书记员 曹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