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5948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02478687。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大得利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111559.8元,案件执行费157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5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