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第二建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921执3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智信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筑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