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安利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179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安利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179号
原告: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陈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仲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红,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安利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山丹小区综合楼6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种进。
原告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安利通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3元,由原告苏州钦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