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13号
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星桥街道星发街216号7幢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魏美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国柱、叶丽娜,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绍兴市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
城区富盛镇红山村原富盛精制茶厂202。
法定代表人:章星火。
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中浩建设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
理后,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
以第三人自愿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同意暂缓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8元,减半收取5604元,由原告杭
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培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