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中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13号

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星桥街道星发街216号7幢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魏美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国柱、叶丽娜,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绍兴市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

城区富盛镇红山村原富盛精制茶厂202。

法定代表人:章星火。

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中浩建设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

理后,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

以第三人自愿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同意暂缓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8元,减半收取5604元,由原告杭

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培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