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583号
原告:杭州舜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16号浙江浙金钢材现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富邦星座1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魏美芳。
原告杭州舜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孙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