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18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炫彦,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16号7幢一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37104B。
法定代表人,魏美芳。
原告***与被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25000元,保单号为2040104852020000110。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