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润太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280号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一期精品家居馆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UNX06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城润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日新路88号宇培产业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R4XN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科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1818号尚亿中心AB裙楼3-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KHER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宣城润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润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0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润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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