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执695号

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或县/市(具体地址)。

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族,住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或县/市(具体地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27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景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