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执695号
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或县/市(具体地址)。
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族,住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或县/市(具体地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27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景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