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财保22号
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09298187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贵生,系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1103号。
法定代表人:牟桂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祥达建科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扣押申请人交付给被申请人未使用的铝单板。邯郸市信德隆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东方未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扣押申请人交付给被申请人未使用的铝单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