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541号
原告:怀化新大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晃县信达科技店。
被告:***,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新大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晃县信达科技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新大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依法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怀化新大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