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6099号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银河电脑城60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1836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仁市***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二层金滩数码通讯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30872163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